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7793号
原告:夏美玉,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鸿,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禾润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鹿城区银都花苑现代14幢606室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90597395T。
法定代表人:阮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夏美玉与被告浙江禾润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夏美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美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连博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