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683号
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智库创意园3-E1。
法定代表人:金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策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创业路9号第1幢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和红,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策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