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洲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3618号
原告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00弄6号2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金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俊、边经纬,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洲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西子国际中心1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翁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洲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2元,由原告杭州金瑞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郁 莺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柯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