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02民初2943号 原告: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346号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94BDD1Q。 法定代表人:高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75421415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248000元;2、本案诉 2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希望原告为其公司场地污染土壤项目进行场地调查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于是原、被告便于2021年7月2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资料及现场勘查出具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被告应在原告完成报告并通过评审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48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内容并将调查报告交给被告后,被告却拒绝支付服务费。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为感。 被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合同签订已履行属实;2、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没有按约定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土壤污染调查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违约108天,从2021年10月1日算至2022年1月17日原告出具报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8035.20元;3、因为原告的违约致被告土地被政府收储没有达成,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790余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违约金。因此,被告方向法庭申请增加违约金至本案标的服务费30%以上。而30%也是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按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解释,违约方的违约金以不超过30%为限。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抚州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 3 产业开发区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拟对被告公司场地进行征收,征收的条件之一为提供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2021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指定场地污染土壤项目进行场地调查并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在甲方(被告)提供完整资料起,3个月内提交场地调查报告;合同总价为248000元...在乙方完成报告并通过评审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款项;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交评价报告按本合同总额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反之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按本合同总额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8月开始着手约定的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江西抚州市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经专家评审,意见为:报告通过评审但需修改。2022年1月17日,案涉场地调查报告经专家复核,意见为:修改完善后的《江西抚州市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符合当前相关技术要求,可作为开展后续工作的相关依据。 期间,抚州市自然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取消了对被告场地的收储。此后被告以原告未及时交付场地调查报告,导致场地未能成功收储为由,拒付原告技术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被告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专家评审会签到表、专家组意见及复核意见、初步调查报告,被 4 告提供的土地收储合同、土壤污染调查报告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以及逾期期限、违约金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 一、原告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以及逾期期限、违约金如何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7月2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乙方(原告)在甲方(被告)提供完整资料起,3个月内提交场地调查报告。从原告提出的场地调查报告的附件2人员访谈表格可以看出,从2021年8月2日开始,原告已经开始着手调查报告的出具。原告主张“合同约定自甲方(被告)提供完整资料起开始起算,因此应当以被告最后一次提供资料(2021年10月13日)的时间起算”。但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该条款的设立系对原告出具场地调查报告的时间进行限制,即使在原告出具的初步调查报告通过专家审核后,被告仍有需要配合提供资料的可能,因此若从被告最后一次提供资料的时间起算,不符合合同目的,也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原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明被告于何时最后一次提供资料的书面证据,庭后亦未补充提供证据,对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本院认为,在被告提供足以使得报告启动调查的全部资料时(2021年8月2日),就应当开始起算原告提交场地调查报告的时间,场地调查报告通过专家复核的时间作为报告交付 5 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三个月,原告应当于2021年11月2日前提供场地调查报告。原告的场地调查报告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专家复核,因此原告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实,逾期77日。被告主张“政府取消收储系因原告过错,造成了790余万元损失,违约金应当调整至合同总额的30%”。本院认为,政府部门是否收储土地,系结合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被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逾期交付行为与政府部门取消土地收储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违约金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为宜,本院不予调整。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的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交付产生的违约金为5728.8元(248000元×0.03%×77日)。 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技术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场地调查报告,其虽然存在逾期交付场地调查报告的事实,但不存在根本违约,在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42271.2元(248000元-5728.8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楚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42271.2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6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抚州苍源药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