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02民初2342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上提供热播电视剧《琅琊榜》的在线播放;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该热播电视剧《琅琊榜》(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鲁)剧审字(2015)第003号)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独占性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进行法律维权的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告是“青岛有线”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者。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在其运营软件的“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的热播电视剧《琅琊榜》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热播电视剧《琅琊榜》是由***、***执导,***、***领衔主演,***、***、***、***、***等联袂主演的古装传奇剧,以平反冤案、扶持明君、振兴山河为主线,讲述了“麒麟才子”***才冠绝伦、××弱之躯拨开重重迷雾、智博奸佞,为昭雪多年冤案、扶持新君所进行的一系列斗争。该剧投资过亿,制作精良,以其磅礴大气而又不失诗意的故事主线与画面感,为国内古装剧进行了全新的定义,一经播出,口碑与收视俱佳,一举斩获“飞天奖”优秀电视剧和国剧盛典十大影响力电视剧,并入选广电总局2015中国电视剧选集。原告耗费重金,获得该热播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的合法授权,擅自在其软件“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琅琊榜》的在线播放,被告利用原告的版权作品为其客户端吸引用户和增加流量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电视剧《琅琊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也未提供正版光盘,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第二,“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系深圳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涉案视频资源均由茁壮公司提供,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第三,“青岛有线”iPhone客户端使用涉案视频资源,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该客户端为测试版,持续时间很短,播放、下载量极少,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和客户群,该1.1版本的测试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至8月5日,下载量为63,且多数为开发人员测试所下载。2016年8月12日、9月1日,山东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发布通知,推广山东有线新媒体APP,考虑到“青岛有线”客户端在技术上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答辩人即断开客户端网络连接,该客户端的内容无法再查看,因此客户端从未正式上线,答辩人也不存在任何收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琅琊榜》电视剧[(浙)剧审字(2015)第003号]片尾版权信息处标注“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剧联合出品单位为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和颂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圣基影业有限公司、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 2.2014年4月10日,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作品于被授权人平台上线之日起10年。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的权利授予原告。 3.2016年7月29日,经原告申请,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使用“青岛有线”APP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公证过程记载于(2016)粤广珠海珠第31557号公证书。大致内容为进入“青岛有线”APP,依次点击“直播”、“点播”、“电视剧”,在弹出页面中,点击“琅琊榜”并播放,在视频播放过程中随机拖动,后关闭该应用。庭审中,原告认可“青岛有线”APP已无法下载。 4.“青岛有线”APP系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被告负责开发成功后的运营事宜。2016年9月,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发文号召各市公司使用“山东有线”APP。苹果AppStore后台数据显示,“青岛有线”APP版本1.1于2016年7月23日可供销售,版本1.2于2016年8月5日可供销售,期间的销售量为63。 5.《琅琊榜》剧于2015年10月收官。部分门户网站对该剧进行宣传,称该剧累计播放量破35亿,夺得第19届华鼎奖百强电视剧榜首,评价较高。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仅提交《琅琊榜》电视剧出品人之一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授权,但该剧在片尾版权处另单独标明“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归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字样,在被告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可电视剧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版权公示内容,认定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原告所有,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青岛有线”APP中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侵权持续期间、相关APP的下载量、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定赔偿人民币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1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