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0290号之一 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819号禧徕乐国际家居博览城5楼C区10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234元,退还原告7209元。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