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首派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开封市首派展示设备有限公司、尉氏县亿棵柳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265号
申请人开封市首派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H8N41Y。
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祥符张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亭,男,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东,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尉氏县亿棵柳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3301024484。
住所地:尉氏县世纪第一城19号楼二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姬春艳,任经理。
申请人开封市首派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尉氏县新尉园区建业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尉土国用(2015)第01148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尉氏县房权证新尉园区字第××号和尉氏县房权证新尉园区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8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尉氏县新尉园区建业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尉土国用(2015)第01148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尉氏县房权证新尉园区字第××号和尉氏县房权证新尉园区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保全金额为8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