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8850号
申请人: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221842383L。
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蕾,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02195121C。
法定代表人:杜继捷,经理。
原告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