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7102民初580号
原告: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军,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敬锋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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