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刚注。
被执行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杜继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