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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321执恢90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关于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321民初4763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按期履行,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未完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4年1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 1、经本院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有部分存款,但因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已被另案多次冻结无法扣划。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到期前三十日书面申请继续冻结。 2、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烧结系统、输送系统和除尘系统,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到期前三十日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又查明在2020年10月20日某某公司将名下机器设备已3300万元抵押给某分公司。现申请人表明现已查封的机器设备有抵押,不要求处置。 3、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动产、证券、工商、保险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到某某公司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现已对某某公司采取了临控措施。 五、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6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