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81民初2997号
申请人: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永兴路东段(***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217129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惠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牡丹路东侧**三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5225362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惠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惠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惠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