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桥塘路7号桥塘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Q42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榕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厝村杏秀路1034号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33CA4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25年3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1.89元(原告已交纳),因撤诉减半计收为2020.9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455.47元(原告已交纳),均由原告深圳市硅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