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海行执字第004号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28日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养殖车间及科研办公楼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1)第F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黄海水产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48733.3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