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687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8月15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687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73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已付案款10734.5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2021)鲁0687民初5440号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海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