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

某某、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2978号
原告:孙文涛,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寿堂。
原告孙文涛与被告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文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孙文涛负担。
审判员  王洪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辛雨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