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0687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孙盛林
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盛林于2017年9月4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5)海劳仲字第24号裁定书,执行标的为24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已经将裁定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盛林与被执行人海阳市黄海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05)海劳仲字第24号裁定书】一案,予以结案。
海阳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