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46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源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小平。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肖明。
被执行人: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金桥工业城第一栋一楼(第三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8316N。
法定代表人:詹昌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源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5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源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6执468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藜
审 判 员 郭 冲
人民陪审员 郭永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