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工业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6371386B。
被执行人:万建堤,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建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0000元。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无公积金账户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