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28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工业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庙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庙梁煤炭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军,职务不详。
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庙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53313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0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