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恢13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工业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6371386B。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庙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庙梁煤炭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92588844262Q。
法定代表人:丁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丁军,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姚丽娜,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庙梁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丁军、姚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姚丽娜名下存款12200元,并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0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中平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