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5191号
原告:北京昊力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6号5层1单元611。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幼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工业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原告北京昊力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昊力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力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力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昊力思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朱 伟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