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沈苏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沈苏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某某与苏州沈苏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113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苏州沈苏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成员***变更为人民陪审员***。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沈苏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核准,并于2014年4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4日18时许,原告驾驶苏M×××××小型汽车在苏州市南环高架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由于被告***驾驶的苏K×××××小型汽车速度太快,撞到原告所驾驶车辆的尾部,原告车辆又因汽车行驶惯性顶到前方由***驾驶的苏E×××××车辆,致发生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姑苏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请求法院就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判令由被告***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8时55分,被告***驾驶苏K×××××车辆行驶至苏州市南环高架时,追尾由原告***驾驶的苏M×××××小型普通客车及由***驾驶的苏E×××××轿车,致三车受损。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姑苏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苏M×××××小型普通客车被送至苏州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共产生修理费6000元。
另查明:苏M×××××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即***本人;苏K×××××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苏E×××××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表、交强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视为其放弃向无责车辆苏E×××××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00元的权利。另因苏K×××××车辆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驾驶员***与车主***的车辆使用关系不明,故对于剩余5900元车辆维修费,依法应由侵权人***、车主和投保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5900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共同负担4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