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4民初5806号
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一楼A1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