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4民初5806号 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一楼A11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长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