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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465号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降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888785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5827185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极光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54624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极光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极光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中电电气(江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