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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特兰(北京)汽车产品有限公司与吉利长兴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061号之一 原告:费尔特兰(北京)汽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新碶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吉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浙江吉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利长兴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以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吉利长兴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费尔特兰(北京)汽车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浙江吉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吉利长兴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费尔特兰(北京)汽车产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费尔特兰(北京)汽车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