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2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以上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昌宾路43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昌***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