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17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1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涪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10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上**涪实业有限公司绞级穿施工合同》第二十八条载明:“争议解决方式……(二)双方约定,若协商不成,可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1、向施工区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并未对“第2种方式”进行约定。而第1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施工区域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全部排除了。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涪实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上**涪实业有限公司绞吸船施工合同》显示,承包方**所承包内容为对厦门市马銮湾片区生态修复(一期)工程(一标段)清淤吹填施工的需要进行开挖疏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本案应由厦门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依照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上**涪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周 涵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