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三航局第六工程(厦门)有限公司

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广恒贸易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2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广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74号23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广恒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仲) 审 判 员 (苏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妍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