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8126号
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4959442M,住所地临泉县长官镇柳树沟村柳庄。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23170D,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路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