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3753号
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566号(5号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