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5民初360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青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2XN24P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89号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2317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369E。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立塘87-1号冠景悦府20层。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青峰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974元,减半收取计11098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