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5民初440号之二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莫家庄村166号。 经营者:***,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4)青0105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7709.7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以与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于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应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陕西交控凯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167709.7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