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1385号
原告:北京新百发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3号楼7层708。
法定代表人:陈永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原告北京新百发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发缘公司)与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瑞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百发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到庭参加诉讼。联瑞瑞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百发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联瑞瑞丰公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4日,新百发缘公司与联瑞瑞丰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联瑞瑞丰公司向新百发缘公司提供企业项目申报、规划、培育、推送与培训等服务,服务费分三期支付。2020年7月16日,新百发缘公司支付第一期服务费6万元后,联瑞瑞丰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任何服务,现合同已到期,故新百发缘公司诉至法院。
联瑞瑞丰公司未作答辩。
新百发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服务协议书、新版科技宝业务说明、补充协议两份、建设银行电子回执及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新百发缘公司与联瑞瑞丰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主要约定:联瑞瑞丰公司向新百发缘公司提供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服务费为20万元,各产品对应服务细项内容和服务交付标准,以附件《业务说明》为准。合同附件《新版科技宝业务说明》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企业需求分析、诊断规划报告、政策监控、科技政策定期推送与培训、项目申报专业咨询、项目培育与申报实施、项目监理与申报系统维护。计划目标补助金额为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累计达200万元。服务有限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同日,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第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科技宝三级服务费用20万元/年。经乙方规划及协助申报,立项公示甲方获得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甲方按超过部分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超额服务费用。原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具体为第一期6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第二期6万元于乙方协助申报项目甲方收到立项补助资金10万时五日内支付,第三期8万元甲方收到立项补助金额累积到30万时五日内支付。
第二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付款义务的,当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总额未达甲方新版科技宝级别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或业务转换。
2020年7月16日,新百发缘公司向联瑞瑞丰公司账户转款6万元。
庭审中,新百发缘公司称,涉案合同签订后,联瑞瑞丰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新百发缘公司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助资金,新百发缘公司一直在催对方提供服务,但联瑞瑞丰公司拖沓不提供;之后新百发缘公司就催促退款,但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新百发缘公司与联瑞瑞丰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联瑞瑞丰公司应为新百发缘公司提供新版科技宝三级服务,即规划及协助申报,使新百发缘公司立项并获得补助资金。自新百发缘公司支付首期款后,联瑞瑞丰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服务,新百发缘公司亦未取得补助资金。现双方约定的服务有效期已届满,联瑞瑞丰公司未提供约定服务内容构成违约,应向新百发缘公司退还全部已收款项,故新百发缘公司要求联瑞瑞丰公司向其返还服务费6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联瑞瑞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新百发缘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北京新百发缘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