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丹、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105号
原告宁丹,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孔德慧,系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4135370L,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7层1736。
法定代表人程鹏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宁丹与被告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丹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宁丹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