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33734号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吴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4层1435号。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宇智造(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海艳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