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科弘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甲4号楼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B座11层110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科弘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教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12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教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第一次消防验收不合格后,教育公司出具整改问题纪要。涉案工程总承包方为四川居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装修工程必然改动消防设施,从而产生了科弘公司作为消防维保单位的消防改造工程。科弘公司施工过程中,全面尽到了配合及施工义务,教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科弘公司未尽到配合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科弘公司未尽到维修责任使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从而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教育公司辩称,不同意科弘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
科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教育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120元;2.诉讼费由教育公司承担。
教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科弘公司支付51000元违约金;2.诉讼费由科弘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科弘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科宏嘉业安全系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变更为现名称。2019年12月2日,该公司与教育公司签订《上地华联菲尔德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此合同约定科弘公司承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01F3-14的“上地华联菲尔德消防改造工程”,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烟感、喷淋、消火栓、强排烟的移位改造、消防图纸设计审核、协助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电气检测;消防改造工期为15天(日历天,从教育公司通知进场之日算起);合同总价为170000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教育公司向科弘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00元,消防验收完成,并将相关消防验收文件或证件交予教育公司后5日内,教育公司向科弘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1000元;科弘公司应向教育公司提供相应进度计划表;保证教育公司工期和施工质量。科弘公司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维修一年的方式承包教育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以装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手续齐全后,教育公司方可使用。工程未经验收或消防手续不齐全,教育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消防部门罚款或其他问题,由教育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科弘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按每日千分之八的合同总工程款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应按合同总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教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科弘公司应返还教育公司已支付的费用。逾期完工造成教育公司可得利润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若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同样适用前述规定。若因科弘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累积10日内返工或维修仍不能达标的,教育公司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若教育公司解除合同,科弘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予以返还,同时教育公司有权向科弘公司收取总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教育公司实际损失的,科弘公司应予补足。
上述合同签订后,教育公司向科弘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9000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301F3-14的菲尔德国际教育上地华联项目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7月5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9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指出上述项目的消防验收因未按图施工,为不合格。双方确认消防工程需整改的问题涉及安全门、应急灯、灭火器数量和检修口等,其中关于检修口的问题明确图纸上有3个检修口,而现场没有,需要增加3个防火阀检修口。2020年11月10日,上述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在该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表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科弘公司表示本案争议涉及的消防改造工程于2020年1月底完工,因疫情原因直到2020年9月份才验收。教育公司则表示科弘公司未在15天的工期内完工,直至2020年9月才向其交付工程。双方就上述主张均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科弘公司称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教育公司、科弘公司均未就消防工程的维修情况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科弘公司与教育公司所签订的《上地华联菲尔德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科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教育公司是否有义务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防改造工期为15天,同时约定剩余的工程款51000元在消防验收完成且科弘公司将相关消防验收文件或证件交予教育公司后5日内支付,但并未具体限定消防验收的时间。上述规定表明消防改造工程的工期为可控时间,而消防验收的时间则不能由双方确定,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相关性。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以装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而未明确工程的竣工时间,显然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通常而言上述消防改造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为该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之日,与消防改造的日期无关。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上地华联菲尔德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的履行系基于菲尔德国际教育上地华联项目工程的,其涉及的工程项目系上述工程一部分。而消防工程的验收仅能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教育公司以消防工程的验收时间为据认定科弘公司未按期完工,该公司直到2020年9月份才交付相关工程构成违约,其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中规定若因科弘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累积10日内返工或维修仍不能达标的,教育公司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科弘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予以返还,同时教育公司有权向科弘公司收取总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现教育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工程经科弘公司维修三次或累积10日内返工维修仍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该公司反诉要求的违约金51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科弘公司虽然表示自己一直配合教育公司的消防验收,但该公司亦未就其尽到维修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科弘公司的义务除了在15天内完成消防工程外还应尽到维修责任使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并提交相应文件,故该公司在未证明自己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教育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北京科弘嘉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二、驳回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各项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北京科弘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变更名称为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科弘公司诉请判令教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查各项证据,认定科弘公司的义务包括在15天内完成消防工程以及应尽到维修责任使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并提交相应文件,而科弘公司未证明己方尽到相应义务,故其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正确。科弘公司上诉提出该单位全面尽到了配合及施工义务而教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科弘公司未尽到配合义务,案涉工程总承包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于教育公司而言,案涉合同相对方系科弘公司而非第三方,双方所签订前述合同约定科弘公司应完成所承包消防改造工程,并协助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电气检测,消防验收完成并将相关消防验收文件或证件交予教育公司,故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能够确认科弘公司应承担维修责任使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并提交相应文件。由此,对科弘公司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应由科弘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非教育公司举证予以证明。科弘公司表示其配合教育公司的消防验收,但未就消防工程的维修情况提交相应证据。对此,应由科弘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科弘公司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该公司要求教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科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但因二审期间,科弘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36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36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驳回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北京大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