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6民初16147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潘玅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