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4民初2378号
原告: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21MA35YAU4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饶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某某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饶市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