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6民初13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
上海瓯昌化工有限公司
诉被告
上海华维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2
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上海瓯昌化工有限公司
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
4550
元,由原告
上海瓯昌化工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