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2333号 原告: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杨家园则镇杨家园则二村杏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3MA6YEYDX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宝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元大道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0546800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宝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子长县双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