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2民初14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6日,住陕西省千阳县。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344国道***至千阳公路改建工程LM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住所地:***尧典村。
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2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344国道***至千阳公路改建工程LM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