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6号
原告: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3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8355343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经查***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渝江劳人仲案字(2024)第2514号仲裁裁决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该案先于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