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工程(四川)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7500号
原告:某某工程(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