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吴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9苏州苏吴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吴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99069075G,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3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6188-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吴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苏吴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1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苏吴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而退信。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 后,本院通过网络公告平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8年1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 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暂无法处置。 3、2018年1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1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5、2018年5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8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已名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经征得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 7、2018年7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苏州工业园区新佳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1108849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到位11088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