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4民初1830号
原告: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上午避暑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时(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宝鼎路11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1800.00元,减半收取计1520900.00元,由天时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周 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海瑞
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