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2581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2581号

原告:某某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宝鼎路11号(江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戴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印士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张文灿,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粉,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生,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某某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计2269元,由某某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月蔚

二0二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