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7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宝鼎路11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涂镇金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舒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丹丹,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72执14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