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72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宝鼎路11号(江宁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18240X。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飞,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长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46359562A。

法定代表人:林榕。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福建省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船舶登记情况;其银行账户余额极低,且已被本院冻结;其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系向他人租赁,现场已无人办公。在本案立案前,福建省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福安市人民法院共有2个案件,案件均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福建省金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及终本约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来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志峰

审判员  郑秉物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