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宝鼎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科,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斌,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负责人:严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飞,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管理区黄海中路**v>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高精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造船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20)鲁72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高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的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管辖,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黄海造船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其已支付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黄海造船公司和南京高精公司系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为由,向该两公司主张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陈述其承保的系远洋船舶一切险,本案为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所列第40项的海事法院受案类型,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黄海造船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合法有据。南京高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玉菡
审 判 员 宫恩全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建伟
书 记 员 郭 君